台湾一警官长期性侵亲生女儿

/ 2024-04-28 09:29:49 / 分类: 闲聊 / 阅读:32

台湾新北市林姓男子自女儿小学三年级开始,涉嫌性侵、猥亵女儿到初中二年级,高达697次。

据台湾“中央社”7月15日报道,法院判决称,林姓男子自女儿读幼儿园起就和妻子分房睡,并与女儿同住一个房间。从女儿小学三年级开始,林姓男子就开始性侵女儿。难道女孩的母亲无动于衷吗?被害人小学六年级时在学校上完健康教育课,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对,但林姓男子仍持续性侵、猥亵自己的女儿。

这个世界怎么了?虎毒不食子,这为禽兽为何如此。

报道称,直到被害人在初中二年级,再也受不了,向学校班主任告知此事,全案才曝光。

可以想象,从自己女儿三年级开始就性侵到初中,这位禽兽父亲根本没把自己的女儿当女儿,而是工具。残害幼小的心灵和身体,并且是自己的女儿,如何下得了手。

林姓男子竟然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犯案,狡辩自己不可能对亲身女儿做出这种来,并表示如果女儿受到性侵害,不可能到就读初中二年级下学期时才向外求助。

这位林姓男子强词夺理,拒不认罪,孩子幼小,又是自己的父亲,她如何懂得这些?

报道还称,被害人原本无意揭露长期遭父亲性侵,后来发现沟通没有用,才向老师求助。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男长期违悖人伦纲常性侵女儿,为社会道德、法理所不容,犯后一再否认犯行,甚且没有向女儿道歉,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处20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案。

近些年来,性侵幼童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这提醒我们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至关重要。

同时,这起性侵自己的女儿的禽兽父亲竟然只判了20年!不管是这起,还是别的,为什么对强奸犯的判刑如此的轻?

这难道不是在降低犯罪成本鼓励犯罪吗?强奸以后判几年,出来以后继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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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的强奸最判的轻?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多时候,强奸罪判的都是很轻的,虽然法律如此规定, 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社会里,你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哪些人的呢?现实情况,我们心知肚明。

但至少强奸猥亵幼女,这样的禽兽应该判死刑,不足为过吧!

既然提倡尊老爱幼,那有为何在中国近几年屡次曝光的性侵猥亵幼女,罪犯只判了几年,或者十几年?因为这些强奸犯多数是有钱人,或有权的人,俗话说有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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