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甘肃定西人,自2007年起因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行多次入狱。2020年因诈骗罪被判6年半有期徒刑,尚在服刑期间,他又在狱中故伎重施,对同监狱友实施诈骗。
2023年3月,新入狱的吴某被李某以调岗、照顾生活为诱饵骗去10万元,后又企图再骗6万,因吴某家境困难未能得逞。
另一狱友梁某因生活物资短缺,被李某承诺提供香烟等物品骗走4000元。接着,李某以帮董某、肖某违规带入高档物品、安排轻松岗位为由,分别骗得3800元和5000元。
李某共诈骗四名狱友共计17万余元,其中6万未遂,其余款项均转入其父李某2的银行账户。
案发后,李某2及涉案人员熊某共退缴赃款53500元,其余未退缴。
李某到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
然而,因其有前科且在前罪服刑期间犯新罪,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罚款3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的2年10个月,罚款10万元合并执行,总刑期6年,罚款13万元。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直斥其“人心不足蛇吞象”,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仍贪念不止,令人震惊。
也有网友表示,不少网友质疑监狱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使得李某能在服刑期间屡次得手,李某能够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反映出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力的管理混乱。
那么李某在服刑期间对同监区狱友实施诈骗,是否属于“在监狱内犯罪”?
李某在服刑期间对同监区狱友实施诈骗,属于典型的“在监狱内犯罪”。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狱内犯罪”,即服刑人员在被羁押或服刑期间,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李某利用了职务之便进行诈骗。监狱管理者是否对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权力进行了合理限制与监督,是否有定期审查其行为,以防止职务滥用?如果监狱未对这类职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导致其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管理者可能要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