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瓴案“细节中的魔鬼”

/ 2023-11-09 14:26:57 / 分类: 闲聊 / 阅读:45

昨晚,隆基绿能公告,“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所持股票”,公司股东高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份立案告知书是11月8日下发的,而在此前一天,有关高瓴借着转融券未按规定披露其减持隆基绿能股票一事,就已在社交媒体传得沸沸扬扬。高瓴的“高级玩法”有媒体作了详细拆解,但其中一处关键细节,可能也是最重要的本质问题,却少有人触及,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事后回看,高瓴此番涉嫌违规的“行迹”,早在它3月21日的公告中便已可见端倪。当时,隆基绿能发布了《关于股东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瓴(HHLR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文中简称高瓴)披露了其因转融通出借,导致对隆基绿能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公告提示:高瓴在该次变动后,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这句话的隐含意义是,此后高瓴的减持行为将不再受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束缚,甚至不需要再作专门公告。而高瓴后面的确也是一步步如此操作的,至三季报,在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票已全部到期归还后,高瓴持股比例降至4.98%,也就是有0.87%的股份被它悄没声地减持掉了。即使对应已严重缩水的隆基绿能的最新市值,高瓴这0.87%的减持套现也在15亿元以上。

但事情果真如高瓴所说的那么简单吗?细看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公告,高瓴当初少说了最关键的半句话:“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票虽然出借期间不登记在它名下,但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依然是属于它的。由此,上文公告中所谓高瓴“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说法,也就产生了歧义,极易导致混淆。

我们举例来看看规范的信息披露是怎么说的。以和隆基绿能在同一上市板块的春秋航空9月6日披露的一份“股东持股情况公告”为例,关于其第一大股东春秋国旅的持股数,公告专门作了标注,说明春秋国旅通过转融通合计出借公司股票20000股,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春秋国旅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春秋国旅实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数是要加上这出借的2万股的。

image.png


声明 本网站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本文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